河南中医药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

马院研究生办  2018年11月15日 17: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我校研究生心理健康,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及《河南中医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意见》(院党字〔2011〕21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健全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体系。实施“中心--研工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四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体系。中心负责规划部署开展全校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研工部负责具体安排、组织协调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专兼职教师落实研究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导师要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积极协助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中心安排,定期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建立动态心理测评档案,并做出综合分析、评价和预测,及时掌握我校研究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第六条 对健康普查筛查出的重点学生,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组织导师及专兼职辅导员有针对性的进行约谈、关注和干预,并应及时告知其家长,建立跟踪和干预档案。如有必要,应及时与有关专家或部门取得联系。

第七条 为尽早发现心理问题学生,导师平时要注重关心关爱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定期与研究生进行沟通交流,每月与研究生不少于2次的当面讨论交流,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指导院(部)研究生会(或研究生工作小组)心理咨询部开展心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群体自我教育和互助教育的作用。协助研究生会建立“校级--院系--宿舍”三级学生信息员队伍。

第九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周五将研究生的心理周报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中心与研工部;每学期末将重点问题学生约谈报告分别报送中心与研工部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中医药大学党委研工部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