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会议事规则

马克思主义学院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11: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总支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河南中医药大学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会议事规则(试行)》、《河南中医药大学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修订)》,马克思主义学院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把握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强化院部党的领导,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总支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对院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党总支会讨论、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应当由院部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总支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的会议代替院部党总支会。

第五条 党总支会研究决定院部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经常性工作,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1、研究决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工作方案、监督班子成员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事业发展环境。

2、研究决定加强院部领导班子思想建设工作方案,制定院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校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落实办法。

3、研究决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三大主体责任的计划、制度、具体措施等。

4、根据管理权限研究本单位基层党支部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调整;

5、研究本单位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的规划与举措;

6、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以及党内表彰和处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等事项;

8、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定期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9、配合校党委做好本单位的干部培养、考核、选拔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事项;

10、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1、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2、研究本单位“三重一大”内容中需要经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13、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各职能科室和各教研室、科研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调整,由党总支会研究拿出初步意见,再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党总支会先行研究,党总支会书记根据研究结果以党总支会名义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议题的确定

1、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党总支会书记与副书记磋商后,确定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

2、其他委员也可根据分工和工作实际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与书记、副书记讨论后确定;

3、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突发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4、凡提交党总支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必要时还应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党总支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缺席时,如遇突发性重大事件,由指定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成员为全体委员。非党委委员的院部领导要列席会议。根据讨论议题,书记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副书记、书记最后表态;会议主持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与会人员的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决定;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对于只需要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一般议题,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

重要的需要表决的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对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形成院部党委的指导性意见。院部党委班子成员应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有关教学、科研、学科等事务,须先由学术委员会或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评议。重大事项注意听取党内外不同层次师生代表的意见建议。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须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在部门网上公示。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需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十四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程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将议题及会议材料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者可以在会前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可委托他人进行表决。

党总支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决定的事项,本着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必须无条件地认真贯彻执行。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院部党委会重新作出决定前,不能在其它场合发表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的言论。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

第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事时,凡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职称、奖惩、待遇以及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党总支会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处分。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 对因故未出席党总支会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二十条 党总支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委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必须自觉维护党总支会的权威,执行党总支会的决定,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总支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会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本单位全体党员。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