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4年07月01日 10:12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医药高层次专门人才,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河南中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我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重新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的培养应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在研究生学籍管理中,应坚持健全管理制度与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成绩合格,经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被录取者,即取得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来函并附原单位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争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和身体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争力等正当事由外,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缺席论处。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和改换指导教师。如因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改换指导教师的,须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请院长批准。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勤奋学习,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及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公益活动。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严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寒、暑假第一学年按正常假期安排,第二、三学年由导师、学科、二级学院及所在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在一周之内,须经导师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一周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若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病假须持学院指定医院证明。

请病假一学期内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请事假一学期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者,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学习与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与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评语。学位课为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非学位课可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可按百分制记,考查可采用百分制或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评定成绩;对教学、临床实践等环节采用评语方式进行评定成绩。所有考核成绩及试卷、评语均记入研究生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考。但不得降低考核标准。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未参加考核,或申请缓考未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且不能按正常情况补考。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时间。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者,由导师及所在学科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学院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十个月,否则,按肄业处理。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年限。

第二十条  研究生如已学习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政治理论课除外),可申请免修,但应将该课程的教材和本人学习情况或考核成绩交任课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经导师和二级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对该课程进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和免修,并将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登记入学籍表;如果申请免修公共课,必须参加研究生处组织的根据大纲要求命题的水平考试,成绩符合要求者,方能准予免修,并可将成绩登记入学籍表。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学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经研究生处报院长批准后,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连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四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医药费按学院规定办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离校回家休养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退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或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可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任何单位一般不得抽调其从事与专业无关的工作(包括出国)。如研究生擅自接受抽调或自费出国,应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办理。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学院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二条  学院给予研究生的奖励和表彰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六条  学院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研究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研究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工作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全部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课程的考试和实践环节的考核,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完成课程学习,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包括毕业论文未进行答辩者),作肄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合格者,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查,授予相应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研究生毕业前,要认真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和健康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政策和当年国家就业文件精神指导下进行。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贯彻“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研究生在选择职业时,要从国情出发,正确处理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自觉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工作。就业方案一经确定,研究生应按照就业协议书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找到工作单位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应按协议或合同回定向单位工作。

 

在职研究生

第五十二条  在职研究生一律按培养研究生有关规定管理,第二、三学年不脱离本单位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享受在职人员的待遇。

  在职研究生原则上由原单位安排工作。

委托培养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

第五十三条  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是用人单位出经费委托学院为其培养、毕业后到委培单位工作的一种培养方式,其生活补助费及其他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后由委托单位安排工作。委托培养研究生入学前办理委托单位、学院和研究生本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委托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普通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培养费用、就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之处,按照《河南中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